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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籌與保險的區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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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國務院《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》國發(2012)30號文件”……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形式,加強行業互助,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……”。所以這是國家鼓勵提倡的。
統籌與保險的區別
【概要描述】國務院《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》國發(2012)30號文件”……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形式,加強行業互助,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……”。所以這是國家鼓勵提倡的。
- 分類:行業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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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時間:2022-08-22 09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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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國務院《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》國發(2012)30號文件”……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形式,加強行業互助,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……”。所以這是國家鼓勵提倡的。
(二)、有著工商銀行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,核心是合法合規的朝陽行業。
(三)、保險是我們統籌行業的老大哥,學習的榜樣,這是毋庸置疑的。
(四)、我們做的不是保險,是統籌,雖然做著同一件事,但完全是兩個團體。
(五)、保險公司可以賣交強險,統籌不賣交強險。只做大車商業統籌。
(六)、保險公司受銀監會監管,受保險發約束。統籌受合同發約束,工商行政管理。
(七)、統籌不要實繳費,可以凈費出單,解決很多掛靠問題,可以公戶個人投保,也可以開專票真實可信。統籌的價格總體比保險低一點,費用比保險高一點,性價比很高。
(八)、保險法不是憲法,它只適用于保險。借條,用工合同,貿易合同,買賣合同,任何合規合法的法律合同條款,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我們的條款合約是基于雙方認可的條件下簽訂的平等的合同,是受法律保護的。換句話說:我們不是保險,我們不適用保險法。不可以用保險法,不可以用保險法判定借條或用工合同一樣來判定統籌,這一點要分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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